广州货币金融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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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货币金融博物馆章程(修订)

发布时间: 2022/01/11       作者:

广州货币金融博物馆章程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四章 职工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序言

广州货币金融博物馆依托具有70多年办学历史和金融文化传承的广东金融学院,始建于1995年,2001年经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批准设立,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国家三级货币金融主题博物馆,其核心定位聚焦于货币与金融领域的历史文化展示与研究,涵盖古今中外货币发展历程。展厅分设中国古代货币、根据地货币、人民币、粤港澳台货币等十大展区,系统呈现货币金融的演变脉络,为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搭建起一个了解、学习和研究货币金融文化的优质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广州货币金融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为广州货币金融博物馆(英文名称为GuangzhouMonetaryandFinanceMuseum)。本馆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广东金融学院广州货币金融博物馆(旧图书馆56楼),网址为https://hbg.gduf.edu.cn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广东金融学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文化厅。业务运营由政府与高校实行双重资源支持,同时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第四条 本馆的性质是国家非营利性公益性文化事业部门。

第五条 本馆的宗旨在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该博物馆以欣赏、科普、教育、研究为目的,致力于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经济活动和货币金融发展历史的见证物。同时,它也是古今中外货币金融文化资源的展示平台。

广州货币金融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包括货币、金融票证、纪念币等实物,确保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学术价值挖掘;

(二)举办各类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通过常设展与专题展(如中国古代货币、根据地货币、货币反假等展区)向公众普及货币金融知识,并组织研学实践、科普讲座等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依托馆藏资源,开展货币文化教育、红色金融史研究,以及数字化科普项目(如货币识别系统、反假展厅建设),提升公众认知水平;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包括与高校、企业合作开展产学研项目(如纪念币设计、货币文化研究),承办学术研讨会、科普赛事,以及承担政府委托的货币金融相关任务。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三)审核修订本馆章程;

(四)监督本馆运行;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九条 本馆设馆长、副馆长各1人,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条 本馆下设4个部室,资源建设部、保管利用部、信息化部和综合办公室。部(室)由以馆长、副馆长组成的馆内领导班子直接管理。馆内重要决策通过馆务会产生。

第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三)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人员管理、内设机构的设置等工作;

(四)做好藏品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馆长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在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馆长职权。


第四章 职工

第十四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五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馆务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依规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并依规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自觉维护博物馆的声誉和公共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十八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十九条 本馆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二十三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举办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馆务会、职工大会、举办单位的OA单位空间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举办单位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三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馆务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馆务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111日馆务会表决通过。自举办单位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广东金融学院广州货币金融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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